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花簡字第258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志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賴志銘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賴志銘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分別為下列之犯行:㈠於民國114年3月4日6時許,在花蓮縣○○鄉○○村○○00○0號住處(下稱上開住處),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方於同日9時15分許,持法院搜索票前往上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查扣賴志銘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標籤毛重9.3769公克),復徵得其同意於同日12時25分許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㈡於同年5月29日22時許,在上開住處,以相同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翌
(30)日17時52分許,持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對其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㈠,業據被告賴志銘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U0116)、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慈大藥字第1140313006號檢驗報告、114年3月24日慈大藥字第1140324057號函所附之鑑定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113號搜索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刑案現場照片2張在卷可稽;犯罪事實㈡,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花蓮地檢署強制毒品人口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U0246)、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慈大藥字第1140611005號檢驗報告各1份存卷足參。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三、被告賴志銘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3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112年11月30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釋放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經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追訴後,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後,本應
知所警惕,然其仍不能戒除毒癮,漠視法令禁制,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為實非足取;惟考量施用毒品本質上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直接危及他人;兼衡被告偵查及審理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素行(參法院前案紀錄表)、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職業為工、高職畢業等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警卷第9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法益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爰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參附表毒品鑑定書),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至包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以與其內之毒品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家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王均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名稱 檢驗結果 備註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4年3月24日慈大藥字第1140324057號函所附之毒品鑑定書,毒偵字第197號卷第105頁) 淨重8.7124公克、取樣0.0063公克、驗餘淨重8.706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