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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原 告 梁靖弦 (住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被 告 劉權德 (住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鍾惠菁 (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易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權德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梁靖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法 官 王龍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