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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0號原 告 文俐安被 告 李玉卿

楊萬泉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14年度易字第2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玉卿、楊萬泉所涉詐欺案件(114年度易字第286號),前經原告文俐安對被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2人前揭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3日諭知無罪判決在案,有判決書1份附卷可佐。茲因原告於115年1月19日審判期日已預先聲明若本案為無罪判決,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等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尚未補繳裁判費)。又因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並未如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以合議裁定」之規定,故本件應依附帶民事訴訟之審判組織,由獨任裁定,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賀凌

裁判案由:因詐欺附帶民訴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