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86號原 告 謝唯智被 告 范姜群凱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8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范姜群凱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8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謝唯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王龍寬法 官 邱文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 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