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非調字第88號聲 請 人 蘇阿葉相 對 人 劉方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終止兩造間之收養關係,依前揭規定,應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本件養子女即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里○鄰○○街○○巷○○號,此觀聲請狀所載住所及所附相對人戶籍謄本即明,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陸怡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