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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80號原 告 甲O被 告 乙OO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原告之應繼份(2分之1,被繼承人丙OO)、遺產價額新臺幣(下同)5,190,257元(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而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95,1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920元。茲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二、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繼承人全體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本件原告僅以土地部分為遺產分割,不符上開規定,本院依被繼承人丙OO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遺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併此陳明。

三、此外,原告於「115年8月4日」以傳真方式傳送資料1份,並請原告依家事事件書狀規則之格式及記載方法製作書狀後再行提出,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致無法或難以辨識其內容者,法院得不列為裁判資料。如有程序疑義,得向法院訴訟輔導、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案由:辦理繼承登記
裁判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