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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81號原 告 梁惠薇被 告 梁憶茹訴訟代理人 梁騰享上列當事人間特留分扣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按原告起訴聲明內容,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4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案由:特留分扣減
裁判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