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87號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補正理由三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或被代位人)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被代位人甲OO),未據提出全體遺產範圍(起訴狀聲明一所載附表二遺產清冊「待函查」),致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計算裁判費。
三、爰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或未繳費,即駁回訴訟:
㈠被繼承人乙OO之全部遺產範圍(如國稅局出具之遺產清冊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㈡以遺產總價額乘以被代位人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裁判費,扣除已繳新臺幣(下同)1,500元,並予繳納。
㈢如未能提出具體遺產標的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暫定價額為1,65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5元,扣除已繳1,500元,尚應補繳19,305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