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十五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送達代收人 黃健弘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心弘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陳萬山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十五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送達代收人 黃健弘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心弘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陳萬山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