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原 告 行政院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松國賢
尤哈尼‧伊斯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律師 住花蓮市○○路○號被 告 寅○○ 住
丑○○ 住癸○○ 住壬○○ 住辛○○ 住兼 右三人訴訟代理人 子○○ 住被 告 辰○○ 住
卯○○ 住庚○○ 住己○○ 住丙○○ 住丁○○ 住乙○○ 住甲○○ 住兼右十三人訴訟代理人 戊○○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耕作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本件原告聲明即將撤回訴訟(被告於收受撤回狀後,請於法定期限內考量是否同意其撤回。),本院認為有必要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吳燁山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連玫馨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