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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88 年重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原 告 行政院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松國賢

尤哈尼‧伊斯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律師 住花蓮市○○路○號被 告 寅○○ 住

丑○○ 住癸○○ 住壬○○ 住辛○○ 住兼 右三人訴訟代理人 子○○ 住被 告 辰○○ 住

卯○○ 住庚○○ 住己○○ 住丙○○ 住丁○○ 住乙○○ 住甲○○ 住兼右十三人訴訟代理人 戊○○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耕作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本件原告聲明即將撤回訴訟(被告於收受撤回狀後,請於法定期限內考量是否同意其撤回。),本院認為有必要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吳燁山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連玫馨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裁判日期:200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