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親字第三四號
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游寶箱被 告 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林碧玲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親字第三四號
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游寶箱被 告 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林碧玲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