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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89 年親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親字第三四號

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游寶箱被 告 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林碧玲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裁判日期:2001-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