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麗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廿 日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裁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