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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麗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廿 日

裁判日期:2000-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