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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九號

原 告 乙○○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賴淳良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童瑞月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裁判日期:200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