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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十二號

原 告 乙○○○○○○被 告 周南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住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律師 住花蓮市○○路九五之五號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品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麗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邱長全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品
裁判日期:200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