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0 年家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二五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夫妻財產剩餘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 官 陳 文 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裁判日期:2002-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