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二五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夫妻財產剩餘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 官 陳 文 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裁判案由: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裁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