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四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高明正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四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高明正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