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戊○○
丙○○乙○○丁○○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選任丙○○為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靖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尤瑞奇已死亡,惟該公司之董監事迄今尚未改選,聲請人對該公司具有債權,需對之為訴訟行為,為免久延而受損害,為此檢具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戶籍謄本及該公司之登記事項卡影本,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高明正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