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六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律師被上訴人 乙○○ 己○○戊○○丙○○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 陳心弘~B法 官 楊碧惠~B法 官 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林佳慧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裁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