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2 年親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親字第二三號

原 告 甲○○兼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子女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務必提出完全確定之訴之聲明,而被告應提出相關已退休之證明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林國泰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連玫馨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裁判日期:200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