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被 告 戊○○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己○○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高明正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裁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4-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