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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被 告 戊○○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己○○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因兩造洽商和解,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零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林佳慧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裁判日期:2004-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