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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五號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其所有坐落花蓮縣○○鄉○○段五四一之一地號土地遭被告所有門牌號碼花蓮縣○○鄉○○村○○街○○○號房屋無權占有為理由,請求被告拆屋還地,被告則以其在該土地上業已時效取得地上權為抗辯,而兩造間就被告在前開土地上是否有地上權,已經另案起訴,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五號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之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裁判顯以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五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據前述說明,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楊碧惠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黃智美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0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