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確認地上權不存在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裁定命在該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五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七號民事判決一份在卷可稽。爰撤銷本件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楊碧惠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游意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