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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96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律師複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甲○○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4年6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本院94年度花簡字第113號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裁判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6月1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44號民事判決一份可參,並經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查閱無誤,爰依法撤銷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0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