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四號
原 告 寅○○
辛○○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丁○○ 住
庚○○ 住丑○○ 住原 告 甲○○ 住
癸○○ 住巳○○ 住子○○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巷○○號二樓己○○ 住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辰○○ 住原 告 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五樓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午○○ 住台北市○○街○○○巷○號三樓共 同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午○○ 住台北市○○街○○○巷○號三樓被 告 丙○○ 住
卯○○ 住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複代理人 廖敏如 住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泰和水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戊○ 住訴訟代理人 壬○○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 碧 惠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林佳慧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