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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2 年重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四號

原 告 寅○○

辛○○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丁○○ 住

庚○○ 住丑○○ 住原 告 甲○○ 住

癸○○ 住巳○○ 住子○○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巷○○號二樓己○○ 住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辰○○ 住原 告 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五樓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午○○ 住台北市○○街○○○巷○號三樓共 同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午○○ 住台北市○○街○○○巷○號三樓被 告 丙○○ 住

卯○○ 住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複代理人 廖敏如 住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泰和水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戊○ 住訴訟代理人 壬○○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 碧 惠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林佳慧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裁判日期:2004-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