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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3 年保險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七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律師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下午十五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及花蓮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本人應偕同證人李葉蘭到庭作證。

三、被告應偕同證人戊○○、甲○○到庭作證(如其二人已經離職,被告應於開庭前提出其二人之住居所資料以供本院傳喚),並應提出被告針對罹患痛風疾病之被保險人欲投保保險時,被告之處理準則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佳慧

裁判日期:200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