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國再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 甲○○再審被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鳳林榮民醫院法定代理人 魏華儀右當事人間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國家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請求本院九十一年度國第二號民事判決不利再審原告部分廢棄,廢棄部分,除確定部分外,再審被告應再給付再審原告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等情。因再審原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二萬零八百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合法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查。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蘇嫊娟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徐宗賢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