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家救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李文平律師相 對 人 乙○○右聲請人與乙○○間請求夫妻財產剩餘分配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間請求夫妻財產剩餘分配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扶助接案通知書一張以為釋明。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三六號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李世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陳賜福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