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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3 年家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家訴字第3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財產剩餘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2月20日8時50分,在本院第第2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05-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