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九號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柒拾肆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五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楊碧惠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游意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附表編號 項目 新台幣(下同)
一 第一審裁判費 陸仟零肆拾玖元
二 第二審裁判費 捌仟玖佰貳拾伍元合計 壹萬肆仟玖佰柒拾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