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五號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九六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債權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前依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九六號准予假扣押民事裁定,於供擔保後聲請假扣押執行(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九一號),因本案尚未繫屬,爰依法聲請命債權人即相對人限期起訴等情。
二、經查:
(一)保全程序分為二種,一為假扣押程序,一為假處分程序,前者之目的在於就金錢之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保全強制執行,後者係就金錢以外之請求保全強制執行。所謂金錢請求,係指請求權係由給付金錢為標的之債所生者,所謂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係指請求權所由生之債,本非以給付金錢為標的而得請求給付金錢代之者而言。
(二)再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假扣押所保全者既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則債權人對債務人起訴,應以所保全之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為其訴訟標的,始得謂係本案訴訟,而債權人之起訴,須為給付金錢之聲明,先予敘明。
(三)經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九六號、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九一號、九十二年度花簡字第二八0號卷宗,可知:
1本院九十三年裁全字第九六號假扣押裁定事件中,債權人係以其起訴請求債
務人返還房屋及移轉所有權,因債務人擬將所有財產隱匿,進行脫產,為保勝訴後順利執行為由,聲請願供擔保就債務人之財產在新台幣(下同)十二萬五千六百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2本院九十二年度花簡字第二八0號兩造間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中,債權人
先於九十二年十月六日提起反訴,請求債務人移轉房屋所有權及按月給付二萬元,嗣債權人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撤回反訴,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債權人又提起反訴,請求債務人移轉房屋所有權。
(四)債權人於本院受理九十二年度花簡字第二八0號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中,雖反訴請求債務人移轉房屋所有權,然該訴訟係命相對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並未易為請求金錢給付,應歸假處分範疇,是依前開意旨,尚難認該反訴係系爭假扣押事件之本案訴訟。
三、綜上,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並執行後,既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蘇嫊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徐宗賢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