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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二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地上權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貳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肆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心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黃金定

裁判日期:200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