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二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地上權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貳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肆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心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黃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