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親字第一○號
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嚴秀蓮被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林國泰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連玫馨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親字第一○號
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嚴秀蓮被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林國泰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連玫馨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