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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二二三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律師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右當事人間確認贈與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設在臺北市○○○路○段○○○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李世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陳賜福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裁判日期:2004-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