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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40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複 代理人 丁○○被 告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陳源財

裁判日期:2006-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