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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法庭(地點位於花蓮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 嫊 娟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徐宗賢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日期:200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