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法庭(地點位於花蓮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 嫊 娟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徐宗賢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裁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