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原 告 丙○○
丁○○右二原告共同之訴訟代理人 辛○○律師被 告 戊○○
庚○○乙○○己○○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六號搶奪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等五人涉有搶奪刑事犯罪嫌疑,其中被告戊○○部分,現由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六號(本院原審案號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 嫊 娟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徐宗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