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保險字第一號
原 告 甲○○被 告 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包道霖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心弘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