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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4 年家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 告 己○○○

二號原 告 甲○○

之三號原 告 乙○○原 告 丙○○

之三號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揚律師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攜帶承認繼承何興遺產公示催告相關資料到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沈士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贈物等
裁判日期:200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