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 告 己○○○
二號原 告 甲○○
之三號原 告 乙○○原 告 丙○○
之三號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揚律師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攜帶承認繼承何興遺產公示催告相關資料到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沈士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