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32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等裁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