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丙○○相 對 人 己○○
甲○○丁○○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壹仟零玖拾玖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六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詹益盛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二萬九千六百八十八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一千四百十一元(340+1190-退郵119)合 計 三萬一千零九十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