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7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託登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伍萬捌仟參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