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親字第37號原 告 丁○○
弄18法定代理人 乙○○
弄18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律師被 告 丙○○被 告 甲○○
弄18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沈士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親字第37號原 告 丁○○
弄18法定代理人 乙○○
弄18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律師被 告 丙○○被 告 甲○○
弄18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沈士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