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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重訴字第二三號

原 告 理想大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清政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被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者,雖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然因買賣、贈與或其他關於不動產之債權契約,請求履行時,則屬債法上之關係,而非不動產物權之訟爭,應不在專屬管轄之列(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二二號判例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土地之抵押權登記事件,主要係基於被告就系爭貸款契約之嗣後給付不能、兩造釋還供擔保土地協議等債權之法律關係而請求,揆諸前開說明,自非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二、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既無民事訴訟法第十條專屬管轄之適用,即應回歸以原就被原則,定管轄之法院。查被告主營業所在地係在台北市○○路○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造人數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

裁判日期:200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