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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4號原 告 理想大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被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伍拾叁萬零捌佰肆拾捌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肆億捌仟伍佰柒拾柒萬零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佰捌拾陸萬貳仟伍佰零陸元,原告尚欠叁佰叁拾叁萬壹仟陸佰伍拾捌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裁判日期:200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