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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5 年家救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救字第28號聲 請 人 乙○○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請求給付生活費等事件,因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下稱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提出基金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95年度家訴字第33號給付生活費等事件卷宗,及向基金會函查聲請人聲請法律扶助之資料,有該會95年12月26日函及所附資料在卷可參。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曾允志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07-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