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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5 年家救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救字第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確認婚姻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間請求確認婚姻不存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免自行部份負擔證明卡、花蓮縣秀林鄉低收入戶證明書各一份以為釋明。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0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