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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5 年家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33號原 告 丁○○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律師被 告 戊○○被告兼前列法定代理人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4月17日上午9:20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 淑 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徐 文 彬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等
裁判日期:2007-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