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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3號原 告 威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裁判日期:200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