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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5號原 告 龍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萬海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被 告 南濱砂石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武仁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合夥決算分配合夥利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2,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裁判日期:2006-02-17